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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11

88038威尼斯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88038威尼斯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88038威尼斯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88038威尼斯

             20191011

88038威尼斯办公室             20191023日印发

88038威尼斯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各级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课题组多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管理员、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科研副校长、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科研处、武装保卫处、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处、学生工作处的处长和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

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

第八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武装保卫处处长、后勤基建处处长

 员: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科研处、武装保卫处、后勤基建处分管副处长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2.针对学校实验室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工作预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排查实验室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

5.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形式多样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九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技术小组

组长: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

成员:各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实践科科长、后勤基建处水电管理科科长、武装保卫处技防科科长,化学、生物和机电等专业教授或博士各1人。

主要职责:

1.审议审定相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和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2.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检查、培训及隐患整改。

3.评估、审议审定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防范方案。

4.配合实验室工作小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5.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分析。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兼任。

职责主要为:

1.拟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和人员准入要求;

3.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培训、宣传、演练,督促学院安全隐患整改;

4.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与验收;

5.组织召开学校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6.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绩效和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由退休或在职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和指导院(系)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2.参与开展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与监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节,职责主要包括:

1.人事处:督促学院落实人才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审核;与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一起做好人才招聘、培训与准入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支持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建设。

2.教务处:检查督促学院执行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学院加强课程教学实验环节的安全组织保障,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课程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学校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审批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

3.后勤基建处:落实实验楼房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制定并执行实验楼房或场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修缮、调配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工作制度与流程。

4.武装保卫处:制定实验室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实验室治安、消防工作;开展对学院购买、保管、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协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5.计划财务处:保障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该预算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根据内部学科专业特点须设一至多名应急处置现场首席技术专家,由富有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在职教授担任,首席技术专家应为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技术工作以及日常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演练。

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职责主要为: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内设机构、实验室、课题组等组织的技术安全责任人和技术安全职责;

2.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奖惩制度、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等)和应急预案;

3.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清单或操作规程,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实验室和设备,应做到“一室一清单”“一机一规程”;

4.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人员准入要求;

5.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动态台账,及时防控安全风险;

6.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7.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条件保障,解决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无法解决、需学校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

8.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首席技术专家必须做好全程谋划、现场组织和事后总结;

9.建立应急机制,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落实每间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管理员、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规范实验操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与实验室准入

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

凡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三)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须执行相关规定,如: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生物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

实验废弃物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暂存和处置。

(一)收集:实验废弃物必须实行分类收集。实验废弃物的分类要确保安全和方便后期处置,部分危险废弃物在收集前应做好妥善的预处理措施,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

(二)暂存:学校应加强实验废弃物暂存库建设,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废弃物入库时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账簿。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暂存库。

(三)处置: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和特殊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

(一)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用水、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定期检修电路、管道,谨慎使用明火。

(二)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实验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性。

(二)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暂存点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之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研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妥善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和保存安全工作文档备查。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技术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安全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以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设备、个人防护等情况和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学院须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并复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依法依规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批评,对涉事实验室进行限制使用或停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