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工作 -> 管理制度 -> 正文

信息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执行及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2

信息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执行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学校教务处文件要求,由各专业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各教研室组织相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对本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由经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在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三)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

(四)毕业学分要求;

(五)学制与修业年限;

(六)授予学位的名称;

(七)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学程分配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研室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教研室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三)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选修课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我院选修课的开设门数有了较大的增长。对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加宽加厚学生的基础知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开设选修课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课程开设申报程序

(一)全院性选修课程每学年申报一次。由任课教师向学院申请下一学年新设选修课程。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着手准备开课。

(二)经批准试开的选修课,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并全院性选修课程的选学人数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方可开课,正式进入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选课安排

(一)每学期的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每位学生每学期允许选修2门以下(含2门)全校性选修课程。

(二)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教务处下发选课通知,现教中心开通选课系统,学生进行网络选课。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全校性选修课程考核的各项要求与各专业选修课程相同。考核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

每位学生每学期允许选修2门以下(含2门)全校性选修课程。

(二)学生修完选读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学分。但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自行修读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没有按照要求上课不能取得成绩的一律不补考,不计学分,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